金租首次因在建工程被罰,這樣做既合規又不丟單
- 2020-04-29 10:50:00
- 劉智遠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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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這一此前打擦邊球的業務,再次給金租惹來麻煩。
5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公開了一張行政處罰單。近日一家金融租賃公司被罰款75萬元。處罰信息顯示,主要違法違規事由為: 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違規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作為租賃標的物;開展租賃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截至2019年末,這家金租總資產突破287億元,2019年凈利潤高達4.5億元,同比增幅高達211%。從財務表現的角度看,可圈可點,在同行之中應歸入優秀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 這是金租第一次因在建工程為租賃物領罰單。
能否作租賃物之辯
事實上,對于是否能以在建工程作為標的物,業內一直存在爭議。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否定觀點不支持將在建工程視為租賃物,一則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故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并不能實際取得項目所有權,此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特征相背離;二則在建工程并不屬于實質意義上的固定資產,并非合法的融資租賃標的物。
肯定觀點則認為,《國際統一司法協會租賃示范法》第二條規定,未來資產也可以作為租賃物。在建工程雖然尚未建成,但并不影響其作為租賃物的融物屬性。
售后回租交易的特殊性僅在于出賣人與承租人系同一人,目前司法實踐中所要求的在開展售后回租交易之初即要求出賣人(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并沒有法律依據,如在預付款+售后回租交易中,出賣人(承租人)以其未來購買的物或建成的不動產作為租賃物開展售后回租交易,與直租交易項下法律關系不應有實質性的差異,不應當僅以出賣人(承租人)尚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即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道路
針對在建工程的爭議,在實務操作層面,大多數金租從業人員認為,在建工程是金融租賃支持實體經濟一個非常好的切入口。
在建工程主要為基礎設施,如碼頭、水電站、大壩、農用設施管網、地鐵等。這類融資主體往往具有融資規模大、資信等級高、風險容易控制等特點。從“新基建”的視角來看,高速軌道交通、特高壓等領域亦存在很多亟需資金的在建工程。
在后疫情時代,基礎設施建設擔綱了拉動經濟的重任。特別是“新基建”被多數地方政府列入2020年投資計劃,5G通信網絡建設、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正成為各地布局未來的重頭戲。
早在2018年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優化基礎設施投資,是加強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指導意見》還提出,保障在建項目順利實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以高速公路為例,已經完成了90%的標段,如果將90%的標段轉固,這一項目將面臨巨額的固定資產折舊?!庇蟹治鋈耸勘硎荆菆蟊韺⒎浅ky看,可能出現巨額虧損。幾乎沒有金融機構能對該項目進行投放。
因此,另有從業人士建議,非房地產在建工程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的情況下,確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可以作為租賃物。
其理由在于,該類工程由于其投資建設已經完成,達到了預定可使用狀態,雖然沒有辦理轉固定資產的手續,但實質上已經符合《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固定資產的特征,只是在財務賬面上未發生轉變。
在這一思路下,
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盡快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承租人將在建工程在會計科目里轉為固定資產之前,可以用承租人支付租前息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此種交易安排不但解決了在建工程在達到預期可使用狀態前無法作為租賃物的問題,且同時保證了承租人融資的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