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政策丨《青島市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2019-06-12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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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島市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金融主管部門:
為了加強和規范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青島市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8 年1月15日
青島市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鼓勵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用好資本市場工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不斷做強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青島市財政安排的用于擬在國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境外首發上市以及實現上市再融資等的各類本市企業給予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范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辦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工作辦制定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辦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市金融工作辦負責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編報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財政批復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項目可行性、真實性,提出具體資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體系,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三)市財政局審核市金融工作辦提報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提報市人代會審議;及時批復經人代會審議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金融工作辦提出的具體資金使用方案撥付資金。
第五條 各區(市、功能區)財政部門和同級金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財政、金融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企業、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對擬在國內主板、中小企業版、創業板上市的本市企業給予補助。
(二)對境外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補助。
(三)對境內外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給予補助。
(四)對實現“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給予補助。
(五)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市級重點擬掛牌企業給予補助。
(六)其他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我市企業發展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七條 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上市融資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組織申報。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申報單位根據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下達的申報通知,向所在區(市)金融、財政部門提報申報材料。
(二)區(市)金融、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受理項目申報,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申報材料應加蓋兩部門公章。
(三)區(市)金融、財政部門審核后匯總本地區項目申報情況,由區(市)金融部門按時統一報送報市金融工作辦。
(四)市金融工作辦統一受理區市匯總的申報項目,復核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并根據申報項目審核情況提出具體資金安排意見。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金融辦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下達區(市)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會同金融部門具體組織資金撥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區(市)金融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報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
第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按《青島市績效預算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依照《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將違規行為列入負面清單,按規定取消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金融部門、相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上市融資獎勵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區(市)財政、金融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本辦法相應調整。
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8 年1月15日印發
(源自:青島市財政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