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警方:非法收回融資租賃車輛屬于“套路貸”的一種形式
- 2019-06-07 20: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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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融資租賃公司強制將通過融資購買的車輛收回的事情頻頻發生,由于該行為眾多公司采用合同的方式將通過融資車輛有權收回進行固定,導致車主報警后警方認為屬于經濟糾紛無法立案處理。
目前鄭州警方認為,非法收車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犯罪手段,也是“套路貸”的一種形式。黑惡犯罪分子涉足車貸擔保領域,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與貸款購車客戶簽訂合同時設置各種 “陷阱”,或惡意制造客戶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持備用鑰匙偷偷開走,或采取暴力、威脅和“軟暴力”手段將客戶車輛收走,索取高額的違約金、拖車費、停車費等。
對于此類非法收車行為,因有合同約定,很多人認為屬經濟糾紛,因此這也成為公安機關打擊此類犯罪的“盲區”。
鄭州警方認為非法收回融資租賃車輛屬于“套路貸”的一種形式,為全國打擊此類糾紛,維護經濟秩序設立了標準。
河南鄭州警方破解這一困惑,河南警方認為通過合同方式將收回車輛寫入合同條款中屬于合同約定,但應當通過法院實現這一要求,當一方違約應當通過訴訟處理,而采用強制偷開或“軟暴力”手段非法收小型車輛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鄭州警方辦案人員走訪了車輛銷售公司、工商、銀行、銀監、保險公司等部門后發現:非法收車主要就是因車輛按揭買賣或租賃產生糾紛,糾紛一方自己或者雇傭他人將車輛從控制人手中強行或偷偷開走,然后以各種名目索要高額贖金的行為。
據鄭州警方法制部門介紹,該收車行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違法行為,應予以禁止。但該行為發生的前提表面上看,帶有經濟糾紛屬性,“對于非法收車行為,因為有合同約定,多數被認為是經濟糾紛。”但對采用偷開或“軟暴力”手段非法收小型車輛的行為,一直沒有取得打擊突破。經深入調查非法收車行業內幕,分析制式車貸擔保合同每一條款內容合法性,調查了解簽訂過程,從中發現了車貸擔保制式合同存在違法和不規范,且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故意隱瞞或設置陷阱情況。
例如《合同法》規定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將不利于對方的條款提醒告知,而幾乎所有車貸擔保合同簽訂時,均有意向貸款人故意隱瞞有關事項的現象。
《民訴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人民法院決定,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財產,否則應當負責刑事責任。據此,車貸擔保制式合同中規定的貸款人出現違約、車貸一方有權收回車輛的條款是違法的和無效的,非法收車行為具有違法性。
鄭州警方法制部門深入研讀相關法律政策,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解釋,積極與檢、法部門一起對非法收車整個環節進行法律研討、定性。經過鄭州市公、檢、法的多次協商,反復研討,2018年3月13日,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鄭州市《關于辦理非法收車類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出臺,該意見的出臺解決了所有非法收車鏈條上之前不敢碰觸的雷區,統一了執法尺度,為鐵拳全面揮起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來源:億租億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