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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人才政策丨關于印發《青島市引進培養的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9-06-05 09:43:00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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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島市引進培養的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引進培養的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7年8月10日

 

青島市引進培養的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實施細則(試行)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頂尖人才獎勵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青人組字〔2016〕2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為做好我市引進培養的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頂尖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并重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頂尖人才獎勵資助包括:新當選和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生活補貼獎勵;柔性引進的頂尖人才勞動報酬資助;新當選頂尖人才培養單位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青島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含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辦法》實施后新培養和從市外新引進頂尖人才的認定和獎勵資助,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落實:

 市委組織部負責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的綜合協調、資金預算編制、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的組織申報、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年度績效評估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頂尖人才獎勵資助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各區(市)委組織部會同本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功能區組織人事部門,分別負責本區域所屬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的組織申報、資格審核、年度檢查等工作。

 中央、省駐青單位和市直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頂尖人才認定和獎勵資助的組織申報、資格審核、年度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是頂尖人才認定申報和獎勵資助資金申報、使用及管理的主體,負責搭建工作平臺、安排人員崗位、落實配套政策等,同時對人才到崗到位、資金規范使用、項目順利推進負主要責任。

 

建立頂尖人才引進備案制度,用人單位對新引進的頂尖人才,應在新引進頂尖人才一個月內,填寫《青島市新引進的頂尖人才備案表》(附件一),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申報渠道,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三章認定條件和標準


 第八條  新當選、新引進的頂尖人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創新創業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領域、本行業前列。

 (二)身體健康,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有特別突出貢獻者,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  新當選、新引進的頂尖人才,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諾貝爾獎(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獎)、格拉芙獎、沃爾夫獎、泰勒獎、菲爾茲獎、維特勒森獎、拉斯克獎、圖靈獎等國際性重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世界級水平科學家,包括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等國家院士或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以及在國際上有重大科學貢獻、重要影響力的科學家(附件二);

(三)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第十條  新引進的頂尖人才,按照引進方式不同,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職引進創新的頂尖人才

1、有具體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重大課題或創新研發項目,致力于創新突破、成果轉化。

2、須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勞動)合同并全職在青工作。其中,境內引進的人事(勞動)關系須正式轉入我市;外籍頂尖人才須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等有關證件,每年累計在青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3、用人單位運行狀況良好,擁有市級以上創新平臺(指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學科、國家和省“雙一流”立項建設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等,下同),能為引進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二)全職引進創業的頂尖人才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創辦的企業具有國際一流技術水平,符合青島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能夠推動青島產業轉型升級。

 2、本人為企業第一大股東且占股30%以上,每年累計在青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其中,外籍頂尖人才須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等有關證件。

 3、申請認定時,企業應正式注冊成立且正常運營,并持續進行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

(三)柔性引進的頂尖人才

1、須與青島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協議,通過項目合作、技術指導、培訓咨詢等方式,每年為用人單位工作不少于2個月,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并實際領取。柔性引進的外籍頂尖人才需持《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

2、用人單位擁有市級以上創新平臺,并為引進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四章  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組織申報。采取批次申報和隨時受理相結合的方式,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統一組織申報,對新當選頂尖人才可隨時申報。

 新當選或新引進的頂尖人才,由用人單位填報頂尖人才認定申報書和獎勵資助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駐青單位和市直單位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直接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其他單位報區(市)委組織部、功能區組織人事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二條  資格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申報人選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其中,國際性重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世界級水平科學家的認定,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審認定。

 對新當選的頂尖人才,直接進入審批公示環節。

第十三條  綜合評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人才引進落地、開展創新創業、支撐保障條件等進行實地考察。其中,對全職引進創新創業的,對創新創業情況進行專業評審。根據實地考察和專業評審情況,提出綜合評定意見。

 第十四條  審批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綜合評定意見提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形成擬認定和獎勵資助名單,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將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下達計劃。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下達新當選、新引進頂尖人才獎勵資助計劃,作為頂尖人才享受獎勵資助的依據。


 第五章  獎勵資助標準

 

第十六條  生活補貼獎勵。對新當選和全職引進頂尖人才選擇生活補貼的,每人獎勵500萬元,主要用于頂尖人才本人改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等。經認定后,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內逐年發放。  

第十七條  勞動報酬資助。對柔性引進頂尖人才勞動報酬資助,每年按照用人單位實際給付的勞動報酬(以《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為依據)的一定比例給予其資助,單人最高資助額不超過200萬元。具體資助標準為:

 (一)勞動報酬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資助1萬元;

 (二)勞動報酬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下的,按勞動報酬的15%資助;

 (三)勞動報酬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下的,按勞動報酬的20%資助;

 (四)勞動報酬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按勞動報酬的30%資助。

 第十八條  培養單位獎勵。對新當選頂尖人才培養單位,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主要用于人才培養、科技研發等事項。

 第十九條  按照從新、從優、從高的原則,頂尖人才生活補貼獎勵、勞動報酬資助與其他市級人才一次性政府補貼和配套資金支持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  對柔性引進的頂尖人才改變引進方式,經認定為全職引進的,獎勵資助額度累計不超過全職引進頂尖人才生活補貼獎勵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頂尖人才的獎勵資助,以及考察、評審費用和聘請專家的交通、住宿等相關費用,由市財政承擔,從市人才發展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當選、新引進頂尖人才獎勵資助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根據獎勵資助計劃下達資金計劃。

第二十三條  對認定引進的頂尖人才,其后續獎勵資助的撥付,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年度績效評估,依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提出撥付建議,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程序撥付。年度績效評估以工作(商業)計劃書等為主要依據。

 對績效評估不合格的暫停撥付并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終止獎勵資助的后續發放。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頂尖人才獎勵資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對有欺詐行為,或截留、挪用獎勵資助資金等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用人單位申請市政府各類人才資助資格,追繳獎勵資助資金,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頂尖人才發生變化不能履行義務的,各監管主體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辦法》實施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按照《 關于印發<青島市科技創新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廳字〔2016〕45號)被認定為頂尖人才團隊的,對其帶頭人的生活補貼獎勵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青島西海岸新區政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