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經濟政策丨《關于引進總部型企業的若干政策》的實施細則
- 2019-05-20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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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區管委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管區,管委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關于引進總部型企業的若干政策>的實施細則》已經管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辦公室
2018年4月25日
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集聚壯大發展新動能,更好發揮新區輻射帶動作用,根據《青島西海岸新區印發<關于引進總部型企業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發〔2017〕24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和《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總部企業獎勵扶持范圍
與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簽訂合作協議,符合《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
二、總部企業扶持政策
(一)《若干政策》第四條第一款“落地補助”
1.第1項所提“實繳注冊資本1-10億元(不含)、10-20億元(不含)、2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4000萬元的補助”,按照新注冊總部型企業的實繳注冊資本分檔給予補助。其中,實繳注冊資本1-20億元(不含),按照實繳額度的1%給予補助;實繳注冊資本20億元以上,給予4000萬元的補助。該項補助每個企業僅享受一次。
2.第2項所提“已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對注冊資本金增資的,按照增資實繳額度的1%給與補助,最高2000萬元,三年內按照30%、30%、40%的比例兌現到位”,此條適應于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增資的總部企業,該項補助每個企業僅享受一次。
3.注冊、增資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注冊補助最高補貼標準。
(二)《若干政策》第四條第二款“用地用房”
1.第1項所提“一地多用、功能混合的模式,集中或分散配置一定比例的職工公寓”,此項由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區國土資源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
2.第1項所提“在唐島灣實體經濟總部中心免費提供辦公周轉用房”,是指從簽訂合作協議起,免租金提供不超過1000平米的辦公用房,原則上在3年內建成總部大廈后予以騰退,由區機關事務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若干政策》第四條第三款“運營發展”
1.第1項、第2項所提“區級地方貢獻”,具體指繳納增值稅的25%部分、企業所得稅的20%部分(不含房地產開發形成的稅收),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變化,將同步進行相應調整,由區財政局確認。
2.第3項所提“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為準,其中注冊于新區的國外投資項目由區商務局確認,國內投資項目由區國內經合辦確認;“中國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公布為準,“山東100強”以山東省企業聯合會、山東省企業家協會公布為準,由區工信局、區統計局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由區統計局確認。
(四)《若干政策》第四條第四款“高管人才”
1.第1項、第2項所提“高級管理人員”(不含我區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或按照《關于印發<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實施細則>等配套政策的通知》(青黃總字[2014]51號,以下簡稱《通知》)中《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實施細則》規定被認定為我區的頂尖人才和領軍人才。實繳注冊資本金10億元以下的企業,單個企業的獎勵對象不超過10個;實繳注冊資本金10億元(含)以上的企業,單個企業獎勵對象不超過20個。該獎勵對象名單由企業負責提供。
2.第2項所提“購房相關政策”、“子女入托入學、家屬就業落戶、醫療保障”按照《通知》中的相關配套政策執行。其中,“購房相關政策”按照《通知》中《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七款,由項目引進單位、區國土資源房管局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家屬就業落戶”按照《通知》中《引進高層次人才隨遷配偶安置工作實施細則》,由工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組織實施;“子女入托入學”按照《通知》中《高層次人才隨遷子女入學實施細則》,由區教體局組織實施;“醫療保障”按照《關于打造“國際海洋人才港”的實施意見》第29條及《通知》中《關于高層次人才“親情式”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第11條,由區衛計局組織實施。
(五)《若干政策》第四條第七款“招商引薦”
所提“引薦方”是指在引進總部型企業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單位或個人(第一個向新區提供投資信息、推介客商并建立聯系),“引薦方”須經總部型企業投資人和項目引進單位共同確定,并按實繳注冊資本金1-10億元(不含)的企業獎勵2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金10-20億元(不含)的企業獎勵4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金20億元以上的企業獎勵50萬元的標準,由項目引進單位提出獎勵建議。
(六)《若干政策》所提“新注冊”、“新引進”均指2017年11月1日以后辦理注冊手續的總部型企業。
(七)與新區管委簽署合作協議的總部經濟項目,涉及政策兌現的按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三、總部企業扶持政策資金兌現審定程序
(一)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本項扶持政策時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資料一式三份:
1.《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原件);
2.企業責任承諾書(原件);
3.企業注冊證明文件及有關資質證書;
4.稅務登記證;
5.企業與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簽訂的合作協議;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7.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包括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原件);
8.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繳注冊資本金驗資證明(原件);
9.統計部門出具的公司報送的有關統計數據證明材料(原件);
10.土地成交確認書及自持物業證明;
11.購房合同及繳款證明;
12.控股投資或被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驗資報告復印件;
13.引薦方證明材料;
14.其他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二)申報受理
1.企業申請。企業于每年5月15日前集中向企業引進單位或企業所屬鎮街(管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2.部門受理。企業引進單位或企業所屬鎮街(管區)將總部企業申請及相關材料匯總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區國內經合辦。對于申請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區國內經合辦應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對象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對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對申報進行補充、更正的,該申報對象本次申報資格自動取消。
(三)審核認定
區國內經合辦會同工委組織部、區發改局、區工信局、區教體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國土資源房管局、區商務局、區衛計局、區統計局、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區機關事務局、稅務等有關職能等部門對申報企業提出的獎勵扶持政策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區國內經合辦將涉及的獎勵扶持政策進行匯總,依次報新區管委專題會議和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進行研究;經新區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總部企業申請,按程序兌現扶持政策;研究不通過的,應向申請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四、扶持政策兌現
由區國內經合辦會同區財政局和相關責任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按程序做好扶持政策兌現落實工作。
(一)扶持資金的兌現。區財政局根據區國內經合辦向新區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的匯報材料及會議紀要或政府批示意見,根據財力情況,按照屬地化原則,向總部企業所屬鎮街(管區)下達專項扶持資金指標,由鎮街(管區)負責將資金兌現到位。
落戶于封閉運作的大功能區內的企業按照《關于進一步增強各大功能區發展內生動力的十條意見》(青西新發〔2016〕9)號文件執行。
(二)非資金扶持政策的兌現。由相關責任部門根據企業運營情況及時組織實施。
五、本政策條款與國家、省、市、新區其他產業政策重復時,總部型企業可按照“能寬則寬、從高享受”的原則,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本細則由區國內經合辦、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5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日。
(來源:青島西海岸新區政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