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關注 | 保理專業律師評述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征求意見稿
- 2019-05-10 10:44:00
- 都靈彩虹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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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作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核心,對保理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吾輩保理同仁應當對監管部門就應收賬款的相關規定了然于心。 2007 年頒布并于 2017 年修訂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是監管部門對于“應收賬款”這一概念的最新規定。 2019 年 5 月 7 日人民銀行就《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公布了最新的修訂意見稿,值得保理行業關注。
盈科保理律師團隊長期專注于保理法律服務,第一時間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做了梳理。征求意見稿主要吸收了上海等地對動產擔保統一登記試點的相關經驗,具體而言,主要有三點修訂變化:首先,取消了簽訂專門登記協議作為系統登記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之間就登記事宜達成一致后即可進行登記;其次,將登記期限的下限進一步放低到1 個月,取消了“年”作為登記期限單位的規定;最后,將融資租賃等其他業態項下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也納入到本規定調整范圍中,將試點地區的改革經驗制度化。
筆者個人結合保理法律服務經驗,對于相關修訂內容進行了評述,認為本次修訂在保理中常見的未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概括性受讓應收賬款登記及防范、解決重復登記等方面,相關規定還有待于僅有一步完善。不過瑕不掩瑜,本次修訂對于供應鏈金融發展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意見稿還在征求意見,保理同仁如果對本修訂稿及我方評述有任何意見建議,歡迎隨時與我們交流。
1.刪除專門簽訂登記協議作為權利登記的前提條件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年修訂)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第八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登記協議。 登記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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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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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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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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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 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的 登記協議。 |
第十六條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 一致。 |
保理專業律師解讀:
刪去了原有的登記協議,實際上不論是比較完備的保理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都有相應的登記條款,在中登網登記時還要單獨提供《登記協議》給各方操作人員都增加了負擔,加之實務中中登網對于登記協議僅進行程序審核,實務中如果登記協議登記內容與主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存在沖突,也為糾紛產生埋下了隱患,本次修訂刪去了登記協議作為質押登記的前提條件,解除了上述隱患。
2.降低最短登記期限標注,取消按年計算登記期限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年修訂)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第十二條質權人應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 6 個月, 超過 6個月的,按年計算, 最長不超過30年。 |
第十二條質權人應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 1 個月 ,最長不超過30年。 |
第十三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 按年計算,每次不得超過30年。 |
第十三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 最短 1個月 ,每次不得超過30年。 |
保理專 業律師解讀:
過去規定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按年計算,本次修訂降低了登記的標準,原有少于6個月的標的,在新的登記辦法中也可以在系統中進行登記。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本次修訂還暗含了一個新的變化,行業內較少專家關注。過去的登記辦法中的登記期限計算單位為“年”,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標的質押、轉讓期限都按照年來計算。經常會出現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甚至出現重復登記的情況。舉一例說明:“同一筆標的上半年是質押給一個主體,下半年質押給另一個主體,如果根據之前的規定,最低的登記期限是年,則兩者的登記期限均寫成同一年,造成標的在系統中顯示為重復質押,給業務操作帶來重大影響?!?/span>
本次修訂取消了以固定單位作為登記期限的做法,將會讓登記期限更加結合實際,更有效發揮登記系統的公示性。
3.將其他業態項下的權利登記一并納入系統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年修訂)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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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保理專業律師解讀:
本條文為新增,將其他融資租賃等其他業態項下的動產權利登記也一并納入登記,這一方面反映出登記系統的適用范圍增大,但從實際操作過程中,融資租賃等業態項下的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系統中已經增加了相應字段,并且可以 提供相應的服務,本次修訂主要是制度上將上述登記系統的新功能固定下來,更好發揮登記系統的作用。
文章來源:保理法律研究
作者:林思明、田江濤、洪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