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應收賬款立法入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 2019-03-15 10: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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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也出臺了不少,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為什么依舊還存在?”全國人大代表、銀保監會信托部主任賴秀福在兩會期間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再提融資這一熱點話題,不過,他的角度頗為新穎——“需要關注應收賬款被拖欠問題,它實際上是導致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一個重要原因”。
賴秀福表示,政府部門、國有企業及大型民營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現象較為嚴重,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周轉天數較長,導致其被動融資需求上升。而且,部分大型企業在支付中小企業貨款的過程中,經常使用承兌匯票方式,中小企業在票據兌現過程中需再次支付貼現成本。雖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票據貼現業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無疑進一步加重了其財務成本,增加了其經營壓力。
數據可直觀體現出企業收賬難的壓力。根據萬得(WIND)公布的數據,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A股925家中小企業中,有917家財務報表中應收賬款科目余額為正,應收賬款總額9786億元,占營業收入總額的29.63%,其中應收賬款占比100%的企業85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業183家。
應收賬款平均周轉天數162天,其中周轉天數超過360天的企業30家,周轉天數在180天至360天的企業122家。相比于資質較好的上市中小企業,非上市中小企業在面對政府部門、國有企業及大型民營企業時地位更加弱勢,面臨的應收賬款被拖欠問題可能更為嚴重。
近幾年來,政府部門對上述問題做了大量工作,但必須認識到,我國雖然對解決中小企業款項被拖欠問題已經作出相關法律規定,但仍存在不完善之處。
“2017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政府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其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賴秀福表示,這實際上強調了“欠錢還債”,但約束力較小。對比美國,《準時付款法》出臺后,供應商平均在寄出單據后一個半月左右的時間即可收到款項,中小企業起訴政府部門或大企業拖欠應收賬款的情形也較少發生。
“ 所以,我覺得如果要解決中小企業的經營貸款難、貸款貴問題,也要從立法上找辦法。”賴秀福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基于這個考慮以及實踐調查,他提出了應收賬款領域目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以解決根本性的問題。
問題包括,一是未對違約界定、拖欠造成的損失、賠償方式等方面給出明確標準;二是中小企業與政府部門、國有企業及大型民營企業之間的合同大部分出自后者提供的制式合同,對小企業的權益保護存在缺失;三是目前應收賬款拖欠問題的解決依然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中小企業面對政府部門、國有企業及大型民營企業時依然處于弱勢地位。
賴秀福提出了具體建議,一是明確以保護支付鏈條底端的中小企業權益立法目的。
二是明確應付賬款的付款條件及付款期限。政府或大型企業在收到總承包企業的付款請求和相關單據后,如確認相關貨物、工程、服務合格,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款,合同若無約定,則應在30天內付款;如認為相關貨物、工程、服務不合格,應說明不合格原因并于7天內將相關單據退回。對于房地產、建筑業、農業等特殊行業,可給予一定緩沖期。民營企業間的付款條件及付款期限可由雙方在合同內自行約定。
三是明確支付鏈條中各環節的付款條件及付款流程,如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作無異議,應在政府或大型企業付款后7天內付款給分包企業;如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作有異議,則應在付款到期日之前通知分包企業,并列出有異議的具體原因以及分包企業采取何種行動才能補救和收到付款。對于分期付款項目,付款方應指定專人評估項目進展。付款方在收到分期付款請求和相關單據后,應派專人按照合同要求評估收款方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作出是否付款的決定并及時告知收款人。
四是制定相關措施保證鏈條下游企業的權益。如總承包企業拖欠分包企業款項,政府或大型企業可暫緩向總承包企業付款;分包企業在未收到總承包企業的款項時,可暫停項目的進展,在收到約定款項后繼續開展項目。
五是制定拖欠應付賬款的懲罰措施。對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罰息利率由財政部或有關部門確定;對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同,雙方可約定罰息利率。明確拖欠應付賬款的定義和期限。在應付款的時限因暫時缺乏資金而不能及時付款的,不構成免除罰息的理由。建立征信黑名單機制,對于多次惡意拖欠應付賬款的企業予以暫停經營或吊銷執照的處罰。
來源:金融時報